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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或被究刑责

2013年12月26日 10: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原标题: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或被究刑责

日前,由省人大会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或被追究刑责。该《条例》围绕云南省医疗资源设置、规范执业、维护医患权益、加强行业监管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医疗纠纷四种解决途径

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处置办法和程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

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通过以下4个途径解决,即:

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或被追究刑责

考虑到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方可能采取的过激行为,条例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诊疗活动,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从制度层面规范医疗机构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指出,当前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是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匮乏;

是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和使用不规范;

是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制度不落实,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省卫生厅副厅长徐和平表示,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该条例的施行有利于维护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她指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机构的诊治和管理是一方面,患者家属对医疗诊治的认识也是一方面,他们不理解现有医疗技术的局限,以为送到医院就一定能治好,所以面对一些难以接受的诊治结果时就会显得不冷静。

此外,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还有职业医闹、医托等原因,以及医患纠纷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等因素。条例的施行对类似行为的处置进行了规范,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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