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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给养生乱象开“猛药”

2015年04月23日 07: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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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是当下最受关注的热词之一。养生节目、健康讲座越办越多,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更是层出不穷。令人担忧的是,医药保健领域始终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拳整治健康领域乱象,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在本次会议通过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将焦点集中在医疗健康领域。

  在21日下午举行的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修订草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修订草案的出台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xx软胶囊,滋阴生津,益寿延年”“服了xx片,根治糖尿病,承诺无效退款”……

  电视上、广播里,我们经常能听到类似的广告词,将疗效吹得神乎其神的,往往“葫芦”里卖的多为保健食品。

  何为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官方解释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和普通食品一样,保健食品并不具有治疗功能。“但保健食品广告往往运用医疗语夸大疗效,且用词夸张,如此虚假宣传会使一些公众轻信广告内容,购买不必要的产品,甚至贻误病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告法研究所所长杨同庆说。

  事实上,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就已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的内容。但由于现行规定的行政处罚较轻,广告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其收益相比明显偏低,导致一些企业频繁越界。

  为此,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增保健食品相关准则,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进行明确,且加重法律责任,相信会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明显的作用。”杨同庆说。

  养生栏目:不得推销产品

  “专家主讲养生+患者现身说法”几乎成了健康养生类节目的标配。但有些专家边讲边推销动辄要价上千的保健品药品,并宣称其疗效甚好。由于难以判断其疗效,公众经常被忽悠得“云里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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