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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阳警察疑殴打并从楼上摔下受害者致其伤残

2015年03月12日 10:27   来源:消费日报网   作者:消息   点击:

2014年,山西太原警察涉嫌致农妇周秀云死亡案成一时热点,受到全国关注。而山西汾阳青年曹军于2013年6月20日在汾阳市太和桥派出所的遭遇,再次成为观察山西这一腐败重灾区脆弱法律环境的又一窗口。

此次事件被推到前台的警察是山西汾阳太和桥派出所的副所长王广炯。

2013年6月20日晚,曹军前往汾阳市府学街的警苑小区讨债,因情绪激动爬到了欠债人家的窗户外,进而被小区居民误认为小偷报警。随后,两名警察简单问询欠债户主后,将曹军带到了太和桥派出所二楼的一个办公室,他的厄运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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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中的曹军(图)

在派出所,曹军辩解,自己并非小偷而是要债,两名警察说他“不老实”,一起殴打他但并不重。曹军回忆,三五分钟后,太和桥派出所副所长王广炯的出现,将案件推演到了另外一个极端。

曹军称,王广炯进来后,手持一根警棍向他头上打去,之后就无知觉了。等曹军的父亲曹统锋得知消息时,曹军已被送到了汾阳医院,其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随时有生命危险,成为植物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于曹军受伤的原因,曾前往汾阳医院陪同治疗的太和桥派出所指导员和副所长王广炯辩称,曹军不知为何从派出所二楼的办公室跳下而受伤。

对此解释,曹统锋并不认同。儿子曹军醒来后告诉他,自己被王广炯用警棍重击头部后就无知觉。监控录像显示,曹军坠地的瞬间,身体笔直,双脚先着地,随后臀部着地,接着身体向后仰,头部磕向了地面。

曹统锋推测,对于当过武警,受过攀爬训练的曹军而言,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行坠地动作。出于身体保护的本能,自行坠地应是身体向前倾,不可能笔直落下,面部应先着地。

案件的另一重大疑点是,王广炯在接到办案民警田新炜、李振江的汇报后,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在也未按照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进入办案工作区对曹军进行调查。

曹统锋说,曾有人向他透露,曹军曾与王广炯的一位开出租车的亲属发生过纠纷,因此怀疑王广炯恶意报复。这起纠纷得到了曹军的一名朋友李龙(化名)的确认。大约在2013年初,他们几人聚餐后和一辆出租车发生了剐蹭,双方发生争执,曹军打坏了出租车的玻璃。经太和桥派出所其他民警的调解,此事很快过去。

但几天后,王广炯两次打电话让曹军来太和桥派出所,其中有一次李龙也被叫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王广炯并没有询问任何事,只是让曹军和李龙一直待在办案区的一间屋子里,留置了三四个小时才让两人离开。据此,曹统锋认为,王广炯误以曹军为小偷,存在恶意报复曹军的心理动机。

案件的多重疑点,引起了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的重视。为此,该局成立了调查组,但调查结论仍然是曹军自行跳楼摔伤。汾阳市公安局根据调查结论,对太和桥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停职检查,副所长王广炯被免职,田新炜等3名协警被直接清退。2013年7月10日,汾阳市检察院对王广炯立案侦查,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并于当日将王广炯刑事拘留。7月15日,王广炯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底,汾阳市检察院向汾阳市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王广炯的罪名依然是玩忽职守罪。

而曹统锋表示,他坚定认为王广炯涉嫌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而非玩忽职守罪。京华时报记者从汾阳市法院了解到,该院于2013年12月初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在全面研究案情后,法院认为,曹军作为案件的一个重要经历者,检察院应该向其了解事发经过,但检察院并未做此工作。2014年4月底,法院已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向曹军询问事发经过。检察院给曹军做完询问笔录后,已经将案卷再次移交。但曹军的代理律师提出,应该对曹军的伤情及成因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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