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的交通事故,支款单的签名为何是“山东省”
2016年08月04日 09:52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次
投诉报料:
何为支款人?通常理解是支取款项的人,也可以理解为领款人或借款人。
2016年1月30日,投诉人在江苏省东海县境内驾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交警强行收取了投诉人5万元押金(不交钱的话,人得送走)。2月29日,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投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月初,依据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已向被告(他人方)支付了包括丧葬费在内368000元。
保险公司与 他人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7月29日投诉人到交警队欲领取5万元押金时,被告知除去“丧葬费30900元、痕迹+酒精费2720元、痕迹 车速鉴定费3000元”,仅剩13380元。
在交警队领取剩余款后发现,痕迹 车速鉴定费的单据中支款人是: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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