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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宇:“上访”被定“寻衅滋事”罪,我不服!

2017年12月10日 15:36   来源:中外法制网   作者:王芳芳 宋紫东   点击:

  编者按:刑者,国之重器,不得已而用之。以刑罚手段解决部分“非访”问题,解决的可能是一时的平息,引发的却是新的上访或积聚能量的再次爆发,在社会效果上绝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坚持审慎动用刑罚手段,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刑事追责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从而减少和避免引起新的“非法上访”,最终才能有利于解决“非法上访”。

 

刘宏宇:“上访”被定“寻衅滋事”罪,我不服!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2017]吉04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宏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这份判决书写到,刘宏宇2013年至2017年3月间因反悔其本人与辽源市公安局达成的赔偿协议,不满其母亲与辽源市中心医院的法院调解书,多次到本市(辽源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访,多次到北京市、长春市各级国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进行非法上访——

  追根寻源,看上访事实

  1999年10月20日, 刘宏宇在辽源市地税局门口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干警张威等人带至辽源市第七中学附近一个废品收购站院内,带上手铐、脚镣等刑具,让其交代“出门踹表”(利用名表诈骗)的问题,最终在其妻子牟丽娟四处借款缴纳5万元钱后,刘宏宇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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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有人为刘宏宇的一份扣押物证、书证清单中明确记载了“刑警支队追回违法所得及赃款伍万元正”,事实,清单中显示侦查员为牛勇、赵恒权,见证人为王学信。

  刘宏宇认为,刑警支队办案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扣押五万元的清单系白条,没有有效凭证等理由进行上访。2012年10月30日,辽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与刘宏宇达成协议,扣押的五万元如数返还,偿还所扣押五万元的利息七万元,共计十二万元;刘宏宇必须承诺:就此事从即日起永不上访。

  刘宏宇的父亲刘勋2002年12月20日因胃癌在辽源市中心医院手术治疗,术后第四天反生心室颤动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8月30日,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原告赵凤香(刘宏宇母亲)与被告辽源市中心医院达成协议,被告辽源市中心医院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凤香医疗等各种费用41000元。法院出具了(2004)龙民初第794号民事调解书。

  反悔协议,求公平正义

  刘宏宇认为自己与辽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达成的协议中“刘宏宇必须承诺:就此事从即日起永不上访”不是上访人的真实意愿,真实意愿是追究张威等办案人的责任,赔偿刘宏宇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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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在2016年8月5日答复称:“2012年我单位已对你的信访事项给予解决,你已签订息访协议。现你就同一事项提出诉求,我们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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