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起跨省诉讼引出13年前“被判决
核心提示: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债务纠纷,却因为种种原因,官司从13年前开始,一直从辽宁大连打到广东珠海,历经多个法院审理。如今案结了,事难了。
刘和提供的“317号”案卷及未加盖邮戳的邮寄单。记者 武浩然 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武浩然 报道
“没想到,法院还是下判了。”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珠海中院)终审判决后,年过七旬的李淑芹始终不敢相信,法院竟依据一份存疑的判决,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100万元判给了别人。
2016年,大连万宝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宝公司)将李淑芹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简称香洲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淑芹对(2003)大民合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简称“317号判决”)中刘和所欠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年10月24日,香洲区法院立案后,将相关材料送达给李淑芹,其丈夫刘和翻阅材料时意外发现有“317号判决”的存在。
“自己从未收到万宝公司的上诉状、立案通知、开庭通知,更未收到法院判决书,何来生效判决?”刘和回忆称,“2001年万宝公司以借款纠纷为由,将自己及女儿刘海艳诉至法院。2002年12月19日,该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简称西岗区法院)驳回了万宝公司的诉请。”
彼时,由于未收到万宝公司的上诉状,刘和及女儿均认为以胜诉告终。
记者了解到,“317号判决”正是万宝公司上诉后胜诉的判决。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万宝公司2016年的起诉书显示,2001年3月,刘和以开办公司为名向原告万宝公司借款100万元,因催讨未果,万宝公司遂依法提起诉讼。2003年7月24日,大连中院作出“317号判决”后,由于刘和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万宝公司向西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万宝公司还主张,刘和已入户珠海,在时隔13年后的2016年,原执行法院委托香洲区法院执行。在执行时,万宝公司查明,李淑芹与刘和于1969年11月22日结婚,刘和借款债务发生于2001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诉请要求李淑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经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李淑芹向原告万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此,李淑芹提起上诉,2017年9月13日珠海中院下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该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超出了万宝公司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实体民事权益的范围,属于判非所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今年1月29日,香洲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支持万宝公司原诉讼请求。李淑芹再次上诉,直至今年8月15日,珠海中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该案在一审中,李淑芹以此案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317号判决”未生效、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辩解,但均未得到法庭支持。
三大争议焦点
据判决书显示,珠海中院列出了三大焦点,一是“317号判决”是否生效;二是刘和与万宝公司借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万宝公司对李淑芹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第一焦点,珠海中院审理认为,“317号判决”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上述判决,刘和向大连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该院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大连中院受理刘和的再审申请,说明该院认可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大连中院至今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作出再审裁定,该民事判决的效力并未被大连中院所否定,该判决亦为生效判决。
对此,刘和方面称,自2002年12月19日,西岗区法院驳回万宝公司诉请后,其从未收到法院上诉状、受理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未参加过庭审,更未收到该判决文书,因此其诉讼权利完全被剥夺。
记者注意到,该案卷宗中没有“317号判决”《公告》《送达回证》等送达材料,两份无页码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内件物品”“重量”“资费”“交寄人签名”等栏中均为空白,且均未加盖邮戳。
针对第二焦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为,生效的“317号判决”已查明并认定刘和借万宝公司100万元用于开办公司的事实成立并且已履行完毕。第二,李淑芹在庭审时曾陈述丈夫刘和下海经商后有时会给家里一些收入。第三,2013年刘和与李淑芹在珠海购买了一套成交价159万余元的房屋。
对此,李淑芹诉讼代理人告诉记者,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一方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者能证明夫妻有共负债务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所涉及的2001年一次性转账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且无证据证明该100万元属于上述“共同”之情形。但二审判决,反而将夫妻2013年共同换置唯一住房(即卖掉1995年的旧房来换置现唯一住房)的行为,牵强解释为婚姻存续期间一切债务均共同承担,以此推定上述转账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错误的。
针对第三焦点,珠海中院认为,原告万宝公司自认在2015年查询到刘和在珠海的房产线索,并在2016年9月19日才查询到李淑芹与刘和的婚姻登记情况,其于2016年10月24日对李淑芹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
对此,李淑芹表示,该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01年起算,而不应从2016年原告查询到自己婚姻登记情况算起。
据悉,2017年11月2日,大连中院以(2017)辽02民监13号受理该案再审申请。2018年1月5日,该院以电话方式作出不予再审决定,并于同日载入卷宗内的《电话追记》结案。
2018年3月3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刘和的抗诉申请。近日,刘和被该院告知终止审查决定。原标题:一起跨省诉讼引出13年前“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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