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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鹰水泥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 曾因未错峰生产遭官方通报

2019年03月11日 15:22   来源:山西信息港   作者:山西信息港   点击:

  因未执行错峰生产的规定,仍然进行生产。辽宁阜新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大鹰水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据记者了解,3月7日上午,阜新市市委市政府已要求阜新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已介入全面调查

  据水泥人网报道,3月3日,大鹰水泥工人刘镇东在驾驶叉车倒车时撞到烧成车间工人王光辉,使其挤压在车尾及墙柱之间,伤者第一时间被送至阜新市医院急救中心,后因伤势过重未及送至沈阳医院伤者便不幸离世。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此事的一份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文件证实了消息的真实性,文件中称阜新市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市、县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死亡,属安全事故,需上报给当地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据记者了解,阜新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已就此事进行了批复,要求阜新市应急管理局提级处理该起事故,并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市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会后,调查组迅速进驻阜新县,并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目前,调查组已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未错峰生产曾遭通报

  据了解,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省2018-2019年采暖期水泥错峰生产安排的通知》规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辽宁省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其它水泥企业都应该执行错峰生产。

  不过,大鹰水泥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停窑。2018年11月份,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曾发文对大鹰水泥在内的三家水泥生产企业未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进行通报。

  “11月12日以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未严格遵守错峰生产要求的企业进行了约谈,要求限期停窑。相关企业按照约谈要求及时改正,但大连新虎水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山水泥”)、阜新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改正。”通报文件对上述三家水泥生产企业进行了通报。

  此次伤亡事故发生在通报之后,也就是说,在遭到通报后,大鹰水泥仍然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如果大鹰水泥停窑,或许能避免此次伤亡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大鹰水泥还是凤凰山水泥的控股股东,大鹰水泥持股90.48%。也就是说,三家遭通报企业中两家属于大鹰水泥。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鹰水泥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位于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股东分别是边宏光、宋旭忠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泥厂,其中边宏光持股比例95.44%,是最大股东,也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文http://zx.zmgov.com/detail/id/8af95fe2ab1a54b488ef8efb3f3b0797
原网址链接:http://www.cycs.org.cn/news/gnxw/3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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