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诉讼,京源环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实欲遮掩什么?
2021年03月31日 15:59 来源: 产新网 作者: 产新网 点击:次
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27日上市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88096.SH)(以下简称:京源环保)多次发布公告,披露与江苏优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京源环保是一家专注工业水处理领域的公司,从事废水、原水、中水净化设备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自京源环保科创板上市以来因其净利润“含金量”低,一直备受诟病;而过会之际,有媒体质疑公司虚假宣传核心技术且供应商背后疑似存在猫腻;与供应商交易数据真实性存疑;欺骗客户、研发经费数据朝令夕改等作假行为。此次该公司又陷工程合同纠纷,京源环保公司在未与一期工程承包方,即江苏优地公司达成退场协议,并将江苏优地公司的工程款结付完毕的情况下,由京源环保公司负责人带队,直接将江苏优地公司“扫地出门”,其做法令人不齿,完全是背弃企业信用,豪横地上演了一出“店大欺客”的反剧!这一事件自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就《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不实一事,江苏优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予以驳斥:
一、2020年11月2日,优地公司提起撤销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的事实和理由是:
1、《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京源环保公司实施欺诈,使江苏优地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江苏优地公司依法主张撤销。
2、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京源环保公司与江苏优地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的中标合同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与中标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京源环保披露江苏优地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江苏优地公司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变更后无法实现预期盈利,故诉请撤销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京源环保公司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二、优地公司的诉讼主张是撤销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涉案工程价款。案件根本不涉及涉案金额的问题,京源环保公司披露涉案金额:29,098,783.00元与事实不符。
按照双方的协议,早在2020年9月,京源环保公司就应当按期支付江苏优地工程款了,但是京源环保公司迟迟不肯支付。
通过查阅,招股书显示,京源环保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68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拟募资金2.76亿元,分别用于“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江苏优地公司已经建设完“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全部项目工程量,约3000多万。而京源环保实际支付给江苏优地工程款只有区区1800万元。我们不禁要问,京源环保募集来的资金都用到哪里了?这样重大的信息为什么不披露?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新证券法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扩大了监管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有专家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发表意见,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合规是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之一,也可能为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埋下隐患。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等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让资本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信息披露秩序得以维护。
这一切有待有关部门和京源环保公司给公众一个彻底的答复。
来源:产新网
原文链接: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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