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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城:一起因口角引起的纠纷有两人竟被判处死刑

2021年04月09日 10:02   来源:亚太时报 www.ytshibao.com   作者:亚太时报   点击:
 
  ———闫成志37年泣血“秋菊打官司”何时了
 
  4月3日,闫成志(男,满族,1940年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乐群乡乐群村五委)到北京向媒体哭诉:我的儿子闫善国和闫善广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虽然这个案件发生在“八三严打”“从重从快”的时期,但这个案件仍然是双城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双城县法院在这个案件审理中无论程序和实体都是错误的,这些年来我申诉控告检举上访,都石沉大海,我现在已经80岁了,因为上访家徒四壁生活失去来源,但我坚信我的儿子无罪,我死不瞑目,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媒体认真听取了闫成志的口头和书面申诉,阅读了他提供的《申诉状》(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检查监督申请书》、《刑事申诉状》等材料,认为这是一起双城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媒体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采访。
 
  4月5日,记者来到辽沈战役第四野战军“双城指挥部”的哈尔滨双城,在乐群乡乐群村五委闫成志家中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1983年8月10日晚,时任当地派出所民警关禹峰等人在巡查时,用手电晃到在自家院中喂马的闫善广,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推搡,闫善广企图用木棍击打关禹峰但没有打到,后闫善广被抓到当时的大队办公室。闫善广之第闫善国得知后,前往大队办公室查看,发现其兄正被拷打,出于气愤,误认大队通讯员徐会才为民警而将其头部砍伤。可见,本案是从口角引起,而并非上述判决书认定的闫善广“寻衅报复行凶,企图杀害民警关禹峰”。闫善国、闫善广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从闫善国砍徐会才一刀后立即停止侵害并逃跑,徐会才送医诊断为头部外伤并缝合六针的过程与结果来看,其刀砍徐会才一刀,而力道亦不足以致命。可见闫善国没有希望或放任杀人结果发生,在事实上也没给徐会才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而闫善广更是没有实施任何与杀人有关的行为,故不构成杀人罪。
 
  闫成志向记者出示了(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双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节录):闫善广刑满释放不久就扬言:“要整死民警关禹峰。”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晚八时许,在院内喂马,见公社派出所民警关禹峰和本村治保会主任赵厚庆带民兵夜巡,在其家大门口西边,盘查几个偷瓜的社员,便上前寻衅报复行凶,企图杀害民警关禹峰,并用木棒将关的左臂打伤,当晚将闫抓到大队办公室审查。翌日早逃跑。被告闫善国晚九时许,从瓜地回来,听人议论其兄在大队受审,便产生报复杀害民警关禹峰之念,先到大队办公室四周窥测后,又到社员王立坤家盗菜刀一把,隐伏在大队办公室门后伺机报复杀人。当大队通讯员徐会才出门时,被告闫善国误认为是民警关禹峰,便窜出照其头部猛砍两刀,被害人捂着脑袋跑入室内呼救,被告闫善国畏罚潜逃。闫善国逃跑后,村长马洪林用广播动员闫犯自首,闫犯听到后便怀恨在心。于八月十七日晚九时许,偷温长奎家菜刀一把,闯入马家,将要行凶时,马的爱人及时发觉竭力呼救,被告砸碎马家窗户玻璃逃跑,当夜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闫善国还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五日晚八时许窜到水泉公社旭光大队盗窃白山牌加重自行车一台,盗后藏在地里二被告骑该车逃窜被公安机关捕获时一并归案,脏物已返回失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脏物、被害人、证人证言在卷,二被告尚能供认。查闫善国、闫善广于八二年因盗窃分别被判刑十个月。闫善国虽经教育,仍无悔改,继续行窃,二被告均构成累犯。二被告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置国法于不顾,报复行见杀害民警及一个村干部全家未遂,情节十分严重,手段极端恶劣,已造成伤人的严重后果。触犯刑律,均构成杀人罪,二被告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气焰十分嚣张,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院为了严肃国法,严惩罪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筑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五十一条、六十一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被告闫善国、闫善广杀人、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就此求证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案虽然发生在37年以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案公安、检方和法院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闫善国、闫善广构成“故意杀人罪”,从100号《刑事判决书》中不能看到该二被告被指控为该罪的现场勘察报告、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访问、照片视频证据、凶器移交证据、被害者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基本证据,虽然该案发生在法制不健全的时代,但是已经结束了10年大革命,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开辟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历史新局面,虽然开始了“从重从快严打刑事犯罪”的“八三严打”,但毕竟要在党的刑事政策《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规定意见的通知》的第六项“三中全会以来处理的包括打击经济犯罪,打击刑事犯罪中处理的案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对被告人定性和量刑。然而荒唐的是双城县公安局在1983年8月21日以第59号《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对闫善广因犯“妨害公务罪”对其批准逮捕,而后竟错误的“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其的枉法定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错案追究制”等,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县这起枉法裁判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瑕疵,而是法律适用在黑龙江省法律适用的悲
 
  ———闫成志37年泣血“秋菊打官司”何时了
 
  4月3日,闫成志(男,满族,1940年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乐群乡乐群村五委)到北京向媒体哭诉:我的儿子闫善国和闫善广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虽然这个案件发生在“八三严打”“从重从快”的时期,但这个案件仍然是双城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双城县法院在这个案件审理中无论程序和实体都是错误的,这些年来我申诉控告检举上访,都石沉大海,我现在已经80岁了,因为上访家徒四壁生活失去来源,但我坚信我的儿子无罪,我死不瞑目,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媒体认真听取了闫成志的口头和书面申诉,阅读了他提供的《申诉状》(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检查监督申请书》、《刑事申诉状》等材料,认为这是一起双城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媒体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采访。
 
  4月5日,记者来到辽沈战役第四野战军“双城指挥部”的哈尔滨双城,在乐群乡乐群村五委闫成志家中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1983年8月10日晚,时任当地派出所民警关禹峰等人在巡查时,用手电晃到在自家院中喂马的闫善广,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推搡,闫善广企图用木棍击打关禹峰但没有打到,后闫善广被抓到当时的大队办公室。闫善广之第闫善国得知后,前往大队办公室查看,发现其兄正被拷打,出于气愤,误认大队通讯员徐会才为民警而将其头部砍伤。可见,本案是从口角引起,而并非上述判决书认定的闫善广“寻衅报复行凶,企图杀害民警关禹峰”。闫善国、闫善广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从闫善国砍徐会才一刀后立即停止侵害并逃跑,徐会才送医诊断为头部外伤并缝合六针的过程与结果来看,其刀砍徐会才一刀,而力道亦不足以致命。可见闫善国没有希望或放任杀人结果发生,在事实上也没给徐会才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而闫善广更是没有实施任何与杀人有关的行为,故不构成杀人罪。
 
  闫成志向记者出示了(1983)双法刑字第100号《双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节录):闫善广刑满释放不久就扬言:“要整死民警关禹峰。”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晚八时许,在院内喂马,见公社派出所民警关禹峰和本村治保会主任赵厚庆带民兵夜巡,在其家大门口西边,盘查几个偷瓜的社员,便上前寻衅报复行凶,企图杀害民警关禹峰,并用木棒将关的左臂打伤,当晚将闫抓到大队办公室审查。翌日早逃跑。被告闫善国晚九时许,从瓜地回来,听人议论其兄在大队受审,便产生报复杀害民警关禹峰之念,先到大队办公室四周窥测后,又到社员王立坤家盗菜刀一把,隐伏在大队办公室门后伺机报复杀人。当大队通讯员徐会才出门时,被告闫善国误认为是民警关禹峰,便窜出照其头部猛砍两刀,被害人捂着脑袋跑入室内呼救,被告闫善国畏罚潜逃。闫善国逃跑后,村长马洪林用广播动员闫犯自首,闫犯听到后便怀恨在心。于八月十七日晚九时许,偷温长奎家菜刀一把,闯入马家,将要行凶时,马的爱人及时发觉竭力呼救,被告砸碎马家窗户玻璃逃跑,当夜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闫善国还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五日晚八时许窜到水泉公社旭光大队盗窃白山牌加重自行车一台,盗后藏在地里二被告骑该车逃窜被公安机关捕获时一并归案,脏物已返回失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脏物、被害人、证人证言在卷,二被告尚能供认。查闫善国、闫善广于八二年因盗窃分别被判刑十个月。闫善国虽经教育,仍无悔改,继续行窃,二被告均构成累犯。二被告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置国法于不顾,报复行见杀害民警及一个村干部全家未遂,情节十分严重,手段极端恶劣,已造成伤人的严重后果。触犯刑律,均构成杀人罪,二被告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气焰十分嚣张,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院为了严肃国法,严惩罪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筑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五十一条、六十一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被告闫善国、闫善广杀人、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就此求证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案虽然发生在37年以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案公安、检方和法院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闫善国、闫善广构成“故意杀人罪”,从100号《刑事判决书》中不能看到该二被告被指控为该罪的现场勘察报告、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访问、照片视频证据、凶器移交证据、被害者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基本证据,虽然该案发生在法制不健全的时代,但是已经结束了10年大革命,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开辟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历史新局面,虽然开始了“从重从快严打刑事犯罪”的“八三严打”,但毕竟要在党的刑事政策《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规定意见的通知》的第六项“三中全会以来处理的包括打击经济犯罪,打击刑事犯罪中处理的案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对被告人定性和量刑。然而荒唐的是双城县公安局在1983年8月21日以第59号《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对闫善广因犯“妨害公务罪”对其批准逮捕,而后竟错误的“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其的枉法定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错案追究制”等,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县这起枉法裁判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瑕疵,而是法律适用在黑龙江省法律适用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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