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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台安县政府行政强拆批复造成福利残疾企业关停的新闻调查

2021年04月09日 11:14   来源:湘江时报   作者:湘江时报   点击:
  ————鞍山市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背后
 
  4月1日,李会国向记者申诉:我是鞍山市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2002年9月24日申请了以经营范围为铝棒、铝球、铝锭、铝饼、铝线、铝线段、铝粉、铝铁熔炼、加工的“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一家民政福利性企业,交纳税收安置当地残疾人就业,我的企业以再生铝为原材料生产铝制品。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的“黑恶势力”对我公司以威胁恐吓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没有达到目的,就到台安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台安县牛镇人民政府故意违背事实“违法占地”“污染环境”进行诬告陷害“举报”。台安县人民政府与达牛镇政府和达牛镇派出所“黑恶势力”互相勾结,竟然作出了枉法的《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对我的公司断水断电和命令达牛镇政府负责并协调经信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对我的公司生产设备进行强制拆除,我依次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台安县人民政府、台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为被告提起诉讼和上诉,两级人民法院却“官官相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枉法的判决。现在我的公司已经债务大于债权濒临倒闭,可怜的残疾人职工被推向社会失去生活来源。我请求记者高度关注和新闻监督。
  记者认真倾听了李会国的口头和书面陈述,查阅了他的《营业执照》《上访信》《关于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信访问题处理结果的报告》台经贸发(2002)31号《台安县经济贸易发展局文件》台政复(2018)2号《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拆除的批复》台政复(2018)10号《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台信联办发(2015)15号《台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2019)辽03行初79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辽03行初123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终21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行终18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辞》。记者研判这是一起台安县人民政府、台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重大行政违法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辽宁省台安县进行实地采访。

  4月3日,记者来到了台安县达牛镇李会国所在的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记者用摄像机概览和细目的拍摄了该公司院内满目苍夷荒草一片,企业已经关闭职工人走厂空十分的凄凉.......
 
  记者在李会国的家中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我是一名复原军人,复原到地方后不甘寂寞在2002年和台安县人民政府、达牛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政策成立了“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公司资质齐全手续完备。是当地一家民政残疾福利性“规模化企业”。
 
  李会国深入的向记者解释,我的这家炼铝有限公司是“再生铝生产企业”,生产铝锭、铝粒等主打产品,产品的原料来源属于回收再利用的易拉罐、铝制品等,属于无毒无害无污染的企业,产品质量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铝工业污染物排入标准》的国家标准。
 
  李会国一边介绍一边带领记者来到企业场地内现场查看了回收再利用的原料易拉罐等。
 
  李会国的妻子(不愿透漏姓名)哭着说:2018年1月19日,台安县达牛镇政府镇长**和台安县经济信息化局到我丈夫的单位,向兴国炼铝有限公司送达了《台政复(2018)2号文件及淘汰落后产能专家现场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错误的结论: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拥有的设备和公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淘汰。
 
  记者当场向国家环境保护局***专家就涉案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的产品和工艺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进行了求证(经录音整理):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作出的《淘汰落后产能专家现场勘查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李会国所在的公司兴国炼铝是“铁炉熔炼”工艺,而该评估报告认为是“坩埚熔炼”铝合金是错误的。该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应当由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和台安县政府“摇号”或共同推举第三方权威的评估坚定机构重新鉴定或复查。
 
  台安县兴国炼铝厂正常的抗辩和申诉激怒了台安县经信局,该经信局错误的向台安县人民政府提出“拆除兴国炼铝有限公司”的批复。2018年1月17日台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违法的《台政复(2018)2号文件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拆除的批复》(节录):县经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进行淘汰的请示》(台经信发〔2018〕5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局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所采用的竖式燃煤熔炼再生铝锭生产工艺和设备属国家淘汰落后范围的鉴定结果。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专家勘测结果,会同达牛镇及县公安局、环保局、城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台安供电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设备于4月30日前予以拆除。
 
  记者就该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使用设备是否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范畴求证了该企业的一位资深人士:兴国炼铝有限公司使用的熔炼设备并不是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中所认定的竖式燃煤熔炼再生铝,同时,该厂已经按照台安县经信局的文件要求对原生产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得到了台安县经信局及台安县环保局的验收,我厂的生产设备是铁锅熔炼,并不是坩锅熔炼,更不是“淘汰落后产能专家现场勘察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中第三类淘汰类(六)有色金属第9条所述的再生铝合金工艺及设备,国务院、省、市下发的取缔、淘汰类企业文件并不包括我厂。
  “穷不跟富斗富不跟官斗”,但我李会国和全体职工义愤填膺提起了对台安县人民政府、台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的行政批复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系再生铝生产企业,2018年5月2日被告作出的台政复(2018)10号《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批复内容为:一、对原告采取停止供电;二、对原告设备强制拆除。2018年5月8日第三人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切断原供电。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台政复(2018)10号文件;2、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恢复原告的生产供电及生活供电;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2019)辽03行初79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并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本案被告台安县政府具有根据其工作部门第三人台安县经信局提出的请示作出相关批复的行政职权。因本案原告企业经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勘察,被确认为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被告根据第三人台安县经信局申请及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意见,作出台政复(2018)10号《关于对台安县达牛镇兴国炼铝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本案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随行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赵**:涉案公司是资质齐全报批报备手续完善的依法成立的民政福利企业且以残疾人为主,企业的微薄利润还要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台安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黑社会人员串通一气,以黑社会人员的诬告陷害为“缺口”,枉法的对涉案公司以行政批复的方式强制对涉案公司停止供电和拆除设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此,被上诉人下发文件要求第三人及公安机关等单位对上诉人的生产设备及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进行拆除是错误的,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2019年11月26日台安县兴国炼铝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请求辽宁省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台政复(2018)10号文件,并判决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恢复上诉人的生产供电及生活用电。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并提出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台安县人民政府无权要求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对我公司停止供电。
 
  二、鞍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上诉人为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是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
  2020年4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驳回台安县兴国炼铝有限公司的(2020)辽行终21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习近平的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重点突出“七个着力”来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1、着力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再如,要求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2、着力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如针对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难问题,提出完善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要求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等。3、着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如针对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中对民营企业的保护问题,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4、着力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如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等。5、着力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如提出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等。6、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如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7、着力推动支持民营企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如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再如,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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