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交锋,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昨天晚上突发奇想,在手机上编写了《如果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罪,你会支持吗?》,今天总是觉得有些不对劲,一根香烟继续深思。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如果你只需简单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也许路人的死亡,你不会觉得自己有什么愧疚或者有什么不对之处,但一定会引发诸多的社会大众纷纷谴责你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
当人们认为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就会思考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
支持入罪的一方认为:在现实背景下完全有必要设立见死不救罪。首先,现实中见死不救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在道德无法自我约束,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情况下,法律介入无疑是一个很理智的选择,何况“见死不救”立法,其作用和价值都是为了保障受难人的权益:保障道德缺失下人的生命权,保障每况愈下的道德防线回归本位。其次,从我国国情出发,一方面可以设定合理条件确定见死不救罪的适用范围,依靠刑罚惩戒冷漠旁观,同时也对各种讹诈者坚决予以打击,避免想出手相助的人因担心被救助者讹诈而不敢进行救助;另一方面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为其承担各种费用,避免救人者万一受伤或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无法承担的情形。
反对入罪一方认为:不能设立见死不救罪,按照“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原则,道德问题就是一个该在道德层面解决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立法来惩治。人的道德水准有高有低,我们不能用法律的形式,强迫要求所有人都去做好人好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这种通过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压缩公民自由空间的做法一旦被滥用,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和人人自危,具体操作困难。
再者如果强行以立法来设置见死不救罪的话,反而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使惩罚失去必要的拘束。如果见死不救是犯罪行为,岂不是所有的看客或者路人都可能要受到刑事追究,这在现实中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为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法律必须以民意为基础,道德“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
笔者认为,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如果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来唤醒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一定能起到实际效果。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强人所难。普通百姓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深恶痛绝,纷纷希望能用立法来规范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和克制,在没有穷尽民事、经济、行政手段之前将贸然没有特定救助责任和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认定是犯罪,是极不可取的。我们相信,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德法并治的中国一定能够走出这场道德滑坡的危机。(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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