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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兰亭名苑小区物业“多措并举”为收费 业主委员会拿好处听之

2018年07月09日 09:53   来源:华夏小康网   作者:消息   点击:

华夏小康网讯 近日,本网接到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小区多名业主反映,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河南美上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上景物业)自2016年10月份入驻以来,大肆毁掉小区的绿化带建成停车位,小区的公共绿地变成了他们赢利的工具。而小区在人和路和长江路的门面房,美上景物业只收物业费不提供服务,不及时缴费就被停电。让业主们更不能接受的是,小区西门口的市政道路也被美上景物业打上桩子改成了停车位,业主们的出行受到严重影响。而本来应该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却暗中和美上景物业达成协议,抽取40%的小区停车管理费和广告费用后,对美上景物业的行为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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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带改成的停车位。

7月6日,本网到郑州市兰亭名苑小区了解情况。一些业主告诉我们,该小区本来绿地比较多,小区内部也干净、整洁。但是自从2016年10月份,美上景物业接手他们小区物业开始,他们的生活就被改变了。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多挣一辆车40元钱/月的停车费,小区内不少绿化带都被美上景物业改建成了停车位,这些车位有的地方铺上了破砖头,有的地方黄土裸露。如今一刮风黄土乱飞。小区内卫生也经常无人打扫,院内原来清澈见底的池子,由于长期不清理,如今成了臭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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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破砖头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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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无人清理的水池。

该小区人和路和长江路门面房的几位租户告诉我们,他们每月需要向美上景物业缴高额的物业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就会被停电。但卫生是市政打扫的,垃圾是市政拉的,物业公司什么事情都没为他们干过。他们还反映说,小区西门的市政道路被美上景物业打了不少桩子,改成了停车位。

\小区西门的市政道路被打上桩子改成了停车位。

几位业主激动地说:“引进物业公司是为了居住出行更舒服,但现在被这个物业公司搞得乱七八糟,要他们有什么用?”对此,我们说:“出现这些问题,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出面协调,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听了我们的话,几位业主更激动了:“他们是什么业主委员会,简直是收钱委员会。他们和美上景物业暗中有协议,每年可拿到小区停车管理费和广告费的40%。他们不但不阻止物业的行为反而暗中帮助他们。另外,我们也想问问业主委员会,几年前,他们组织业主集资修煤气管道剩的八九万元现在在哪里?”业主们还认为,美上景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广告费应该归业主集体所有,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无权单独支配,而且他们也有权利知道停车费和广告费的去向。

灭火器箱在唱空城计。

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见到了兰亭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佰顺。我们首先提了个问题:“把绿化带改成停车位是谁的主意?”王佰顺说,把部分绿化带改建成停车位实属无奈之举。他说,最近几年小区汽车数量急剧增加,原有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为了解决停车难题,肯定要牺牲大家的部分利益。对于和美上景物业的停车费和广告费用分成问题,王佰顺称,小区业主委员会拿的分成是30%。但对于这部分费用的用处避而不谈。对于美上景物业把小区西门的市政道路改成了停车位一事,王佰顺则说,美上景物业这样做确实不妥,要去说说他们。在谈到小区煤气管道维修剩余费用时,王佰顺则表示,他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更不知道去了哪里。而对于业主反映的其他问题,王佰顺没有正面回答。

随后,我们打通了美上景物业经理李世国的电话。当我们提出把绿化带改成停车位是否征求过业主的意见时,李世国说,兰亭名苑小区共有700多户,他们当时向500户发过问卷调查,大家都同意后他们才改建的。而对于把小区市政道路改成停车位这一话题,李世国称,这是他的个人行为。针对业主反映的小区卫生长期无人打扫及水池无清理问题,李世国表示,他们一直安排有专业打扫卫生,并定期清理水池。我们进一步问他,既然有专人搞卫生,为何小区现在卫生脏乱不堪,李世国避而不谈。

耐人寻味的是,在此期间,我们曾就“绿化带改成停车位前美上景物业是否向业主征求过意见”这一话题,对小区几十户业主进行过随机抽样调查,但没有业主知道此事。

另外,我们在百度上查询到,河南美上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注册地址是郑州市二七区92号兰亭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而该公司入驻兰亭名苑小区开始收物业费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5日,比公司正式成立的时间早了36天。一个没有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竟然能顺利地和兰亭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实在匪夷所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物业公司注册地址竟然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这是巧合还是二者之间有关联也值得推敲。

针对兰亭名苑小区业主关心的小区停车费的归属问题,我们咨询了郑州市一权威律师。这位律师指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但所得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并将大部分经营收益占为己有的作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委员会应该做到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定期公布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来源:华夏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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