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峰公司以身试法胆大包天
2019年04月19日 17:49 来源:中国民生播报网 作者:俠名 点击:次
日前,曾有一篇题为《加盟“如邻”遭违约 加盟商该何去何从》的文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文章称,北京亚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与北京快乐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加盟快乐峰公司的“如邻”品牌便利店,但因快乐峰公司拒不履行合同,致使亚维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又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公众对此十分瞩目,希望快乐峰公司能够悬崖勒马,知过改过。不想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快乐峰公司对此居然置若罔闻。不唯如此,当朱素亚前往理论时,快乐峰公司董事长王林还口出狂言,让朱素亚“去死吧”!
事实上,遭到快乐峰公司欺诈的远不止亚维公司一家。据快乐峰公司自己说,该公司旗下的“如邻”品牌加盟商有300多家,倒闭的占了一大半。像朱素亚这样遭骂的已经算是“优惠待遇”了,还有的加盟商居然被王林打断了肋骨,这不是货真价实的黑社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是当亚维公司依法行事的时候,快乐峰公司的人居然恶语相向,更有的加盟商甚至被打成重伤,法律在快乐峰的眼里已经无足轻重,唯有利益重如泰山!
对于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具体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是,亚维公司和其他的加盟商根本就拿不到快乐峰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更不要说“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了。快乐峰公司根本就不履行合同,还谈何“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加盟商在与快乐峰公司签订合同以后,除缴纳天价的费用之外,似乎就与快乐峰公司再无关系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对待加盟商,快乐峰公司在收取大额度的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的同时,还要为加盟商选址,并指定装饰单位和设备供应商。这种伎俩,让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交换。更主要的是,快乐峰公司可以根据加盟者数量享受专项津贴。有此一端,快乐峰公司就疯狂地寻找并误导、欺骗加盟商,以此套取国家资金。当这些目的达到之后,加盟商就被置诸脑后,下一步就只是再去寻找新的受害者了。就从这一点来看,快乐峰公司就不可能再考虑加盟商的任何事情了,骗新的受害者还骗不过来呢!
在骗取加盟商的资金、套取国家专项津贴的同时,快乐峰公司还涉嫌偷税漏税。每一家加盟商都要向快乐峰公司缴纳数十万元的各项费用,300多家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已经是亿元的级别了,可是快乐峰公司根本就不给加盟商开发票,自然也就不用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这一条来看,快乐峰公司无论如何都是纳税人。
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九)其他收入。”
快乐峰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即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此外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收入”。但是,由于不开发票,在账面上反映不出来这些收入,自然也就蒙混和欺骗了税务部门。那么,快乐峰公司究竟偷逃了多少税款呢?由于没有太具体的数据,外界无法搞清楚详细数额,但其应税收入在1亿元左右当无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也就是说,其逃税额在千万元级别是完全可以确定的。如此巨大的逃税额度,企业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怕是不言自明了吧? 作者: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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