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假种子案件被受理后三年无果
2020年06月10日 11:08 来源:法观网 作者:法观网 点击:次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米月家庭农场的牛大姐和阜阳市合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闻大哥从2016年至今一直奔波在阜阳市颍东区农委奔波,已经四年了,王兰生卖给他们假种子致使他们经济损失当年经评估高达120万元,2017年移交给阜阳市有关部门至今也有三年,没有任何结果。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王兰生更是逍遥法外,其哥还对外称:随便告!我有关系!不怕!
2004年,在外经商多年的牛大姐夫妇回到家乡与当地的奶牛场达成合作意向,流转奶牛场400亩地成立了颍东区冉庙乡米月家庭农场,成为当地的种粮大户,带动附近几个村庄的二百余户农民就业,更有十几户贫困户在农场打工而脱贫。
几年后,在牛大姐农场取得成功的影响下,闻大哥也流转几百亩地跟着牛大姐一起种粮种瓜果,并取得不错的收益。
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曾经打过交道卖种子的王兰生销售给牛大姐和闻大哥的黑栗和贝贝瓜两种南瓜的种子出现问题,尽管农场技术人员浇水施肥精心呵护,成熟的南瓜比核桃大不了多少,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他们几百万的投资血本无归,在亲朋好友好言劝说下,决心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为假种子黑栗南瓜长的小如核桃。
图为正常的黑栗南瓜长的像甜瓜。
他们把自己遭遇假种子的事情向颍东区农委汇报,颍东区农委非常重视这起假种子案件,按照程序农委委托三位有资质的专家对牛大姐他们购买王兰生的种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种子。随后农委又委托由阜阳市物价局对牛大姐他们的种植面积和经济损失进行审核,最后认定种植420亩该瓜种,直接经济损失120万余元。由于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万余元经济达到刑事案件,颍东区农委依法于2017年6月19日将此案件移交至阜阳市颍东分局。
阜阳市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显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关于牛翠兰、闻西明等人种植黑栗和贝贝瓜两个小南瓜品种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受损面积420亩,供种人王兰生销售的黑栗和贝贝瓜两个小南瓜品种,系白皮包装和英文包装标识,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该批次种子涉嫌为假种子,导致受害人牛翠兰、闻西明等人直接经济损失120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此案件移交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图为颍东区农业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函。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指出:该案件中,王兰生所售假种子导致受害人牛翠兰、闻西明等人直接经济损失120万余元,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120万远远高于“特别重大损失”50万元的起点标准。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法制室于2016年6月20日签收阜阳市颍东区农业委员会的案件移交,接收人为方中亮。
令人匪夷所思是,自从案件移交后,牛大姐和闻大哥跑了无数次。四年了,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工作人员还给出理由无法认定王兰生出售的是假种子的荒唐解释。
牛大姐和闻大哥气愤地说:早已经向颍东区农委提供王兰生销售种子的包装为没有任何文字标识和说明的白色袋子和全部是外文的袋子。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包装是指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遥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图为种子包装袋是没有任何字的白袋
律师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很明显的假种子案件为啥这么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中第(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有人悄悄告诉牛大姐,王兰生的亲哥王兰成是颍泉县县委退休的一个领导,在农委邀请三位专家对种子进行鉴定后,他亲自出面在饭店宴请相关人员,并在餐桌上放出话:我颍东区有关系、在阜阳市有关系、在合肥有关系就是北京我也有关系!让他们随便告吧!牛大姐和闻大哥猜测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的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但是他们相信在如今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正义终究会到来,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牛大姐和闻大哥坚信,法治的阳光终究会落在他们的肩头!(作者:清风 长啸 龙江)
来源:http://www.fg360.org/minsheng/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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