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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槐荫“净化社会环境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监督活动

2021年05月28日 12:05   来源:产经网   作者:admin   点击: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主题系列活动之(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净化社会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产经网:(槐检宣)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展现检察机关近几年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突出成效,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推动形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合力,根据最高检、省市检察院通知要求,结合槐荫辖区未检工作发展实际,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以全面提升未检工作品质和影响力为切入点,区检察院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主题系列活动。
 
  槐小检带您走进系列活动之(一):
 
  开展“净化社会环境,护航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现场直击】
 
  “六一”国际儿童节临近,为全面落实未检案件统一集中办理规定,进一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为区域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区检察院与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共同开展“守护成长”电子烟监管专项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并对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电子商务法》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联合检查活动中,将学校及周边商户作为检查重点,对未在明显位置粘贴“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电子烟)”标识告知或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电子烟等违法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检查一家、整改一家、宣传到位一家。
 
  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净化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提高经营商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立足本职,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严格落实“两法”规定,加强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新规学习】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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