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办理首例正当防卫案件
2021年10月06日 13:51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admin 点击:次
产经网:(石丞炜)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案件,贯彻落实新的司法理念,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1年1月,黄梅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审查逮捕案件。侦查机关经侦查认定,2020年3月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得知其父亲赵某乙因未带口罩被谢某甲指责,便来到卡口打了谢某甲两拳,被旁人拉开。谢某甲回去后将被打一事告知侄儿谢某乙。18时许,谢某乙持铁锹邀约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到赵某甲家中讨要说法,与其父赵某乙发生争执并接扭。赵某甲听闻,从房间出来与谢某乙等人争吵,后与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发生接扭。接扭后,赵某甲往屋外跑,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在后追赶,赵某甲不慎摔倒,谢某乙等人上前对赵某甲进行殴打,此时赵某甲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进行挥舞,挥舞过程中将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划伤。经鉴定,谢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属于防卫过当,且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提请该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将案情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谢某乙持铁锹邀约谢某丙、谢某丁等人因谢某甲被打一事到赵某甲家中讨要说法,与赵某甲、赵某乙发生争执并接扭,二是赵某甲被多人殴打后,跑出屋外不慎摔倒,又被多人殴打,此时拿出匕首挥舞,将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划伤,造成谢某丙轻伤二级的后果。
在案情的第一阶段之前,赵某甲与谢某甲的冲突已经结束,后谢某乙等人持械到赵某甲家中讨要说法,期间发生争吵并接扭,从赵某甲向屋外跑这一情节看出赵某甲没有相互斗殴的故意。赵某甲摔倒后被谢某乙等多人殴打属于正在面对不法侵害,其摔倒在地并面对三人围殴,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此时赵某甲借助小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甲具有防卫意图,且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为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是否认定正当防卫时,不能简单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的后果来排除当事人具有防卫意图,更不能以当事人有犯罪前科来剥夺当事人正当防卫的权利。应当立足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以防卫人的视角,具体到防卫人所处环境,双方人数、使用工具等因素,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进行符合常理的判断。
实践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冲突、打架、导致人员伤亡,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增进社会和谐,贡献检察力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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