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宪法视域下的网络言论自由_产经新闻网
  • 欢迎进入《产经新闻》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地方资讯 > >>内容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宪法视域下的网络言论自由

2021年10月13日 16:56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产经新闻   点击:
  产经网:(杨刚)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思维已逐步渗透到民众生活的各方面,民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逐步加深,不仅从网络服务的接受者转变为网络服务的需求者,也从被动接受信息者转变为网络内容的主动创造者。
  在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最近比较突出的名词“键盘侠”,网络飞速发展的现在“键盘侠”已经成为一个大众认知度非常高的名词,同时大部分网民认为在网络中可以肆无忌惮的释放自己的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不是一个简单的说辞,言论自由有着深层次的含义,尤其是网络言论自由。
 
  这就需要我们了解言论自由是什么?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并获得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人类寻求民主、法治、人权的实践过程中,言论自由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网络是实现言论自由的新方式和新领域,充当着媒介纽带作用,其具有的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征,为言论自由开拓了更大的表达空间。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传统言论自由在虚拟世界的拓展和延续,究其根本,离不开公民的表达自由。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仍然需要遵守传统言论自由保护和限制的规则原则。
  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宣传不断扩大的今天,仍然有很多网民认为网络言论与现实不相关联,近年来网络中“键盘侠”造成的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如前几天我们说过的被刑拘的微博大V“罗某平”,昨天被判刑的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都给我们广大的网民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让我们老话重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最后让我们为大家科普一下与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现代化发展的今天,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不断的努力来维护,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管理员入口

    产经新闻 Copyright © http://qyjlbd.com 2012-2017 版权所有

    网站邮箱:qyjlbd@163.com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京ICP备090753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