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磨街乡如此土地平整 实为盗挖铝石!
2018年05月16日 14:13 来源:中国小康新闻网 作者:消息 点击:次
近日,有来自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六组村民反映,以平整土地为名,在201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期间,在没有告知村民的情况下,一夜之间把村民快要成熟的麦子和田地的树木全部推到,非法开采铝石,盗采国家资源,六组村民敢怒不敢言,多次向禹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也没有结果。村民还反映,开采方以每亩土地赔偿给村民每年1000元,然而至今也没有兑现。
上图为正在拉原石的货车 大片的青山被挖的满目疮痍
2018年5月14日,记者一行驱车来到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见到举报人,举报人说:“我们这里铝矿石比较丰富,一些矿主就看了商机,但是他们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大肆露天开采,因为没有手续,他们矿上对外都是说我们这里平整土地,其实他们自己做的什么勾当,比谁心里都清楚,我们这里原来真的是青山绿水,可是现在你们看看这里的大山都被他们挖成什么样了,前一段时间,矿上又看中了我们尚沟村六组的一片土地,这片土地下边有他们需要的铝矿石,在没有赔偿我们土地款的情况下,私自把我们的麦子和树木推了,我们找到乡政府,乡政府领导说,你们回去吧,一亩地每年给一千块钱不少了,我们会督促矿上抓紧把钱给了,你们也别再跑着告了,你们也告不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追诉。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何以如此有恃无恐?究竟谁是幕后帮凶?国家矿产资源何时得以有效保护?当地百姓生活何时才能恢复正常?希望禹州市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查落实此事,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以维护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有形象。
针对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中国小康新闻网http://www.zgxkxww.net/news/guotu/2018/0515/15417.html
上图为正在拉原石的货车 大片的青山被挖的满目疮痍
上图为该铝石矿挖出的大坑
铝石矿产是国家的资源,在未办理采矿证的情况挖掘铝石是盗窃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国家《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追诉。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何以如此有恃无恐?究竟谁是幕后帮凶?国家矿产资源何时得以有效保护?当地百姓生活何时才能恢复正常?希望禹州市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查落实此事,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以维护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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