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村民福利待遇纠纷
产经网:近日,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调解员周广新与冯正召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村民福利待遇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甲乙两人是夫妻,均为姜楼镇某村村民。乙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6年不慎走失。鉴于乙走失后的特殊状况,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时研究决定暂发乙的村民福利待遇(每年2000元)。2024年,甲经多番寻找成功找回乙,随后向该村提出申请,要求补发乙走失期间的村民福利待遇,双方就该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11月17日下午,甲来到姜楼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派出调解员周广新与冯正召调解此事。18日上午,两位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驱车前往该村了解实际情况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甲明确提出,乙户籍始终在该村,且与村集体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享有完整的村民待遇。乙因精神疾病走失属于意外情况,并非主动放弃村民身份及相关权益,其作为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从未丧失。而村集体以“暂发”为由停发村民待遇,缺乏合理依据。按照每年2000元的标准,18年共计36000元,村集体应当足额补发。甲表示,乙回归后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生活保障,这笔补发的待遇对维系乙的基本生活至关重要,希望村集体能够充分考虑乙的特殊情况和家庭困难,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该理事长代表村集体表示,2006年乙走失后,村集体通过多种渠道协助甲寻找,均未获得有效线索。当时考虑到乙下落不明,无法实际享受村集体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且其相关权益的归属及处置存在不确定性,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暂发其村民待遇,并非故意剥夺乙的权益,本质上是为了保障集体资产的合理使用。对于甲提出的补发36000元的诉求,村集体难以完全满足。同时,村集体认可乙的村民资格,也同情其家庭遭遇,同意适当对乙进行补偿,但补偿金额需进一步商榷。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及想法后,首先肯定了双方的合理之处。针对甲的诉求,调解员耐心解释道,乙的村民资格虽未丧失,但在其下落不明的18年间,客观上未实际参与村集体生活,也未享受村集体提供的医疗、养老、公共服务等具体福利,完全按照全额标准补发可能与村集体的实际支出情况存在差异,希望甲能够结合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对补偿金额作出合理预期。
针对村集体的想法,调解员指出,乙的村民身份是法定的,其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村集体以“暂发”为由长期停发待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 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认可乙在该村村民资格,自2024年起,恢复向乙足额发放每年2000元的村民待遇,保障其今后的合法权益。2. 针对2006年至2024年乙的村民待遇,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甲支付补偿款10700元,该款项作为乙上述期间村民福利待遇的补偿费用。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字画押,纠纷圆满解决。(山东东阿县司法局姜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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