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位养殖户诉康菲溢油案开庭 索赔1.4亿元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我国21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我国最大海上油气田、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与中海油的合作勘探开发项目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事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调查组发布报告称,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污染了6200平方公里海水,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重度污染。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河北省乐亭县从事海产品养殖的21名原告主张,他们因此次溢油事故蒙受了巨额损失。他们的索赔总额超过1.4亿元,并要求被告承担703.72万元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索赔最多的是渔民栾树海,索赔2700多万元,最少的近180万元。
21名原告多为辽宁省大连市农民,最年长的64岁,最年轻的21岁。原告代理人、中国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说,渤海溢油事故发生时,原告在河北省乐亭海域从事海产品养殖,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场地5727平方米。他们认为,2011年6月溢油事故造成了环境污染,由于两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池,造成大量海参死亡。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没有证据表明溢油事故对原告养殖区域造成了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蓬莱19-3油田为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与中海油的合作勘探开发项目,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事发时康菲中国公司为作业方。
今天的庭审从9时30分持续至近21时。争议焦点在于:21名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索赔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此案涉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受损程度和损失数额如何判断;中海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养殖户王桂新的通知,发现海参死亡情况。他安排乐亭县水产局工程师赵连怀、尹向辉到养殖户所在的大清河盐场查看,并安排了现场取样。后来,他们将采集的部分石油颗粒物样品送交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验,结果是油指纹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一致。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结果表明,他们送去的海参、虾样本体内的石油烃含量超标,不能食用。
原告索赔超1.4亿元的主要依据,是他们委托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该报告依据21名原告的海参养殖面积、每亩海参年产量380~420斤的估值,再根据每斤115元的市场价,计算出每亩海参损失为4.83万元左右。
张福秋提交的一份证据显示,他本人为乐亭县乐阳水产公司总经理。2010年,该公司被征地拆迁。经过评估,拆迁公司与乐阳公司达成协议,每亩海参按年产量520斤予以补偿。
溢油事故发生后,农业部曾推动渔业索赔行政调解。康菲公司律师表示,康菲公司履行了行政调解下的赔偿责任,出资10亿元。根据康菲公司、中海油与农业部签订的协议,乐亭县向接受调解的渔民发放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海参540元。而此案中21名原告的计算标准为行政调解补偿的近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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